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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有为

指三种有为法。又作三有为相、三相。即:(一)色法,乃质碍之法,小乘俱舍指五根、五境、无表色之十一法;大乘法相指五根、五境、法处所摄色之十一法。(二)心法,乃虑知之法,俱舍指一心王及四十六心所;大乘指八心王及五十一心所。(三)非色非心法,异于前二者,俱舍指十四不相应法;大乘指二十四不相应法。此三者皆有因缘之为作,故称有为法。一切法中除无为法,余悉有为法。(大乘义章卷二“三有为义”)p5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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