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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主物

指有一定所有者之财物。为“无主物”之对称。若为有主物而擅取之,则形成偷,犯盗罪。有主物分为二类:(一)三宝物,即:(1)佛物,指佛像、舍利、佛之衣钵、佛堂之帐座、佛身上之彩绘、七宝幡盖、佛塔等物。(2)法物,指经论、秘方,及法受用物之轴帙、箱巾、函帕等。(3)僧物,又分为广大、限局二种,前者有十方常住僧物、十方现前僧物;后者有众僧物、别人物。(二)别类物,即除三宝物外,另有守护主之财物,如贼之施物、官物、狂人物、畜物、神物、鬼物、天物等。(梵网经卷下、四分律卷一、摩诃僧只律卷三)(三宝物703、“僧物”5736)p24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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